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注意事項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注意事項
一、  英語巡迴教師:
(一)   英語巡迴教師(以下簡稱巡迴教師)係指經甄選合格英語專任教師,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置於中心學校之外加編制正式教師,配合教育局分配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
(二)   巡迴教師依教育局分配節數至各接受巡迴服務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巡迴服務學校)擔任普通班英語授課教師,服務英語專長教師不足之學校,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授課比率。
(三)   巡迴服務連續兩年表現優良教師,得由所屬中心學校、巡迴服務學校或相關單位提報具體優良事蹟,敘嘉獎乙次;若連續服務滿五年敘嘉獎貳次。

二、  巡迴服務學校:
(一)   接受本局安排巡迴教師巡迴服務之學校,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一略以,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選用教科書事宜,避免版本過多,產生工作負荷量過量倍增,致影響教學品質
(二)   同一巡迴教師任教之巡迴服務學校(含中心學校)商請巡迴教師指導學生英語活動競賽,所有學校合計每學年不得超過4次。
(三)   巡迴教師於巡迴服務學校以擔任普通班英語授課教師為限,並以協助巡迴服務學校英語教學相關事務為原則,不宜兼任巡迴服務學校相關行政工作,以免過量指派相關行政工作,影響教學品質
(四)   巡迴教師依規向中心學校請假核可後,所遺課務由巡迴服務學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所需經費由中心學校預算自行支應。
三、  中心學校
(一)   中心學校負責巡迴教師差勤統一管理,巡迴教師「教師請假規則」向中心學校提出請假申請核可後,中心學校應通知巡迴服務學校。
(二)   中心學校請巡迴教師協助校內英語教學以外之校務活動(例如校慶活動、運動會、校外教學、站導護等)應考量其合理性,請安排於巡迴教師返回中心學校當日進行協助,避免發生同一日往返中心學校及巡迴服務學校之情形。
(三)   巡迴教師因協助巡迴服務學校英語教學相關事務而申請加班,應由巡迴學校提供佐證資料,協助中心學校統一就加班時數逕為管理,並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於加班後六個月內以1小時為單位補休假,巡迴教師補休假時間由中心學校與巡迴服務學校相互協調合適時間後,於中心學校或巡迴服務學校之無課務時間申請補休假。

(四)   中心學校協助巡迴教師管理事項表現優良者,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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