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重申國民小學班級編制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辦理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76644號函辦理。
  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自104學年度起,一年級至六年級以29人編班。請各校務必落實前揭規定,不得放寬各年級額滿學生人數。
  3. 又針對極少數學校因降低班級學生人數,而致教室不足現象倘學校依據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辦理後,確有前述不足情形,致學校無法依規定人數編班,務請於105年8月1日(星期一)前依教育部96年5月31日台國(四)字第0960077025號函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惟班級學生人數仍不得高於35人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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