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活化課程與教學作業要點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改變教學方式,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計畫項目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
  1目標:鼓勵學校教師透過分組合作學習、學習共同體或其他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教學方式活化教學。
    2、參加對象: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3、辦理方式:
   (1)學校:
單一學校: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計畫;全校為九班(含)以下者,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教師人數參與為原則。
跨校合作:聯合同直轄市、縣()或跨直轄市、縣()學校共同申請,合計應至少教師十人以上參與為原則。
   (2)社群:
同直轄市、縣()或跨直轄市、縣()學校教師十人以上組成社群參與為原則。
社群教師得依專業成長或推廣專業需求,另案申請辦理教師研習計畫。
   (3)法人、團體: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為原則,且至少應與一所學校合作辦理。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
  1、目標:透過大學校院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長期、深入及系統性方式,與偏鄉地區學校教師協作以活化課程與教學。
  2、參加對象: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之偏遠地區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3、辦理方式:
   (1)學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教師人數參與計畫為原則,並應與一所大學組成團隊合作。學校得考量地區特性、學校規模及國民中小學連貫性等實際需求,採跨校共同提出申請,學校合計至少應有教師十人以上參與計畫為原則。
   (2)學校及大學提報參與計畫意願調查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再由本署公告意願調查結果。
四、 應遵行事項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倡導常態與持續性進行教學活化,教學方案宜以二至三年為期規劃,以期長期深入推展活化教學。
  2、學校、社群及法人、團體應邀請符合需求之外聘專家學者到校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應遵行事項:
  1、學校採跨校辦理者,得為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共同合作。
    2、每一學校(含跨校合作)以由一團隊協助為限;每一團隊至多以協助三所學校為原則;每一專家學者至多以參與三校為原則。
  3、學校應邀請團隊參與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領域、議題、學校本位課程及教學方法等事項之規劃、輔導及諮詢;且團隊應對學校特色、願景及未來發展規劃進行瞭解,協助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之準備工作。
  4、學校每年應至少邀請團隊到校八次,到校總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平時並運用網際網路等資、通訊設備與學校溝通交流;如團隊成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到校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其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次採計諮詢鐘點費,以一小時為限。
  5、與學校合作之團隊,其成員除大學校院之教師外,得包括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含退休人員)等具實務經驗之人員;國民中小學現職人員擔任團隊之成員者,其參與計畫期間應自行安排處理課務。
 ()共同性應遵行事項:
    1、受補助之學校及團隊成員應配合參與本署辦理之相關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
    2、本署得邀請參與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畫之專家學者參與研習或研討,以達成共識,並據以建立人才庫。
    3、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影像紀錄、數位檔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4、本署得會同直轄市、縣()政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訪視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訪視;且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並做為下年度核定經費及其補助比率之參據。
五、 申請程序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申請程序:
  1、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三)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如附件五)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2社群: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三)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以教師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應擬具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六)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本署選定單位申請,選定單位彙整計畫案後送本署。
    3法人、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三)、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及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提出申請。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申請程序:
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七)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通過並彙整加註意見後(如附件五)函報本署;本署主管之學校向本署提出申請。
 ()共同性申請程序:
    1、申請案得聯合數校共同申請,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數校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以主要申請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2、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但教師社群以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得於辦理前二個月向本署選定單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3基於擴大資源效益之考量,前項各款之計畫案,學校不得重複申請。
六、 計畫審查原則
 ()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校教師自發性組成社群,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方式自主活化教學;並能邀請專家學者到校給予諮詢或指導,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改變教學方式。
  ()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審查原則:學校能透過大學團隊協助及輔導,規劃全校總體課程方案,或推動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結合學校和社區資源,建構學校整體課程內容。
  ()共同性審查原則:
1、行政運作及支持:學校能主動提供教師行政協助及支援,或學校願意支持教師進行專業成長,活化課程與教學。
2、教師專業成長:教師能透過社群運作,進行共同備課,深化課程設計或課堂教學研究,轉化課堂教學實踐,學習有效的教與學策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進行省思與調整。
3、教師教學實踐:教師能掌握教學目標,引導學生精熟學習內容,有效討論分享,主動思考探究並培養統整及自主學習的能力,進而提升學習成效。
4、學生學習評量:教師能依所設定的教學目標,預先規劃明確具體的學生學習成效指標、適切的學習評量方式,並依據評量結果進行省思與教學改進。
5、特色或創新:課程或教學活動設計能展現特色或創新的觀念或做法,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七、 補助項目及基準
 ()補助經費之項目包括出席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講座鐘點費、印刷費、交通費、膳費、差旅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蒐集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雜支等;偏鄉及離島地區之學校得編列住宿費;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編列。
 ()教材教具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編列;諮詢費、輔導費及指導費應為支應專家學者或團隊之用,每人每小時核予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且同一日同一校之費用以一次計算。
 ()經本署核定之推動國民中學教師自主活化教學計畫,每一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但以社群為辦理方式者,由本署另案核定補助經費之額度,每年受理申請總件數以二十件為原則,並視執行成效逐年調整;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每一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案所需業務費,由本署酌予補助,一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補助經費,除向本署申請者外,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本署得視直轄市、縣()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補助比率,惟最高仍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
 ()學校、法人、團體及教師社群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或取消計畫;因故取消或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核定計畫以學年度為辦理時程,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函報本署辦理核結。
九、 成果檢核及獎勵
 ()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社群辦理核定計畫期間,應每季將教學發展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八)上傳指定網站;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提供成果檢核表(如附件九)及介紹課程與教學發展過程與成果之十五分鐘影像紀錄,於核結時併報本署;但社群以研習計畫辦理者,得免繳交成果檢核表。
 ()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社群辦理成效優良者,由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單位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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