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修正案
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四人。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