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編列專款,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項目:
(一) 藝術人文教學及展演活動。
(二) 參加本部主辦之全國藝術人文競賽。
(三) 推動校園美感教育環境所需之設施及設備。
(四) 藝術才能班教學設施、設備之更新、修繕或增設(購)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負擔之外聘教師鐘點費。
(五) 其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之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
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因於國外機構任教需要,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當地國政府權責機構規定須提供本部出具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間者。
(二)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且無經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通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