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臺中市清水區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績優獎勵要點

臺中市清水區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績優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0328日清區民字第100000584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428日清區民字第1000008307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103127日清區民字第1030002050號函修正下達

一、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強健體魄,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提昇臺中市清水區(以下簡稱本區)運動風氣,進而建立祥和健康的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區各國民中小學學校及選手。


三、代表本區參加臺中市運動大會之田徑選手或隊伍優勝者,發給各該組競賽種類單項績優獎勵金。績優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1.學校獎勵:代表本區參加市運者(人員以市運列冊為主),發給該校獎勵金(每名核發1,200元)作為再訓練經費。
    2.田徑參賽選手獎勵:個人部份:第一名1,600元,第二名1,200元,第三名800元,第四名6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低於8人取前三名,馬拉松、三仟公尺障礙賽、五仟公尺、一萬公尺、社男十項、社女七項運動加倍發給,破大會紀錄者加發3,000元。接力部份:比照個人獎金加倍。
    3.田徑團體獎勵金:社會組及國小組以錦標計算
               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第四名3,200
           
四、各校田徑選手及教練經市政府遴選為代表市參加市級以上及全國性正式比賽之田徑選
手及教練每名發2,000元獎勵。申請者須有市政府核准文號。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區長核准者。

五、申請期限:符合申請條件者必須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六、申請規定:
1.大會印發之秩序冊。
2.在學證明或服務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選手及教練獎勵金需檢附印領清冊辦理。
5.學校獎勵再訓練經費需檢附原始憑證辦理。

七、經費來源:台電協助金補助。

八、本要點簽陳區長核定;修訂時亦同。


九、本要點自民國10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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