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102至104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102104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教師進修推動情形」。


貳、目的
    一、提高本市各級學校教師進修意願,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及研習進修比率。
    二、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建立獎勵教師進修研習制度,積極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肆、實施對象: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伍、實施原則
一、各校應訂定鼓勵教師參加進修研習之計畫或辦法。
二、每年度各校教師參與進修研習之比率應高於前一年度之比率。
三、每年度各校教師參與進修研習之平均時數不低於前一年度之平均時數。
四、各項校內辦理與教師職務相關之教學研討會或研習均可納為教師研習時數,教師每年度至少需進修18小時,進修學位之學分不予併計研習時數。
五、請各級學校積極鼓勵所屬教師參加教育部、本市教師研習中心、本市國教輔導團各領域(議題)中心學校、本局各科室及校內所辦理之研習活動。
六、各項相關研習應優先薦派未曾參加該類研習或研習時數未達最低研習時數之教師參加。
七、各校教師研習相關資料以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研習進修資訊網」之資料為準。
八、各項教師研習內涵宜包含「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進修與發展」、「敬業態度與精神」、「學校管理與領導」、「新興議題與特色」、「實用智能與生活」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議題。
九、各級學校辦理校內進修研習得考量教師生涯發展及各教育階段的異質性。
十、每年1231日前各級學校教師應完成下列必要研習,並列入該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之重要參據:
(一)  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研習。
(二)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至少18小時。
(三)  每年應參加2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
(四)  每年應參加1小時以上家庭暴力防治相關研習。
(五)  每年應參加1小時以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
(六)  其他經本局函示應納入年度必要研習項目。
    十一、為維學校課務運作及學生受教權,各項研習應於各領域共同不排課時間(含國小週
          三下午)、寒暑假平日、學期中之例假日辦理為原則。
陸、行政獎勵
    一、敘獎原則:
(一)  凡當年度教師參與進修研習達50小時以上,且完成第伍點第十項所列必要研習者之比率達100%學校,核予辦理相關業務人員嘉獎一次至多4名。
(二)  凡當年度教師參與進修研習達50小時以上,且完成第伍點第十項所列必要研習者之比率達98%但未及100%學校,核予辦理相關業務人員嘉獎一次至多2名。
    二、敘獎期程及方式:
        本局將於每年1月函請教師進修研習比率符合前述敘獎規定之學校辦理敘獎事宜。


柒、本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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