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58539號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格英語教師比例,以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英語巡迴教師(以下簡稱巡迴教師)除具備合格教師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舉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英文(語)輔系者、外文系英文(語)組、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或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開設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三)達CEF架構B2級以上。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文系英文(語)組,包括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三、巡迴服務學校分配以同一或鄰近行政區為原則,並應配合教育局分配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
四、巡迴教師協助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規劃與撰寫學校英語課程計畫。
(二)實施英語教學。
(三)編製與蒐集教學有關的教材教具。
(四)參與英語相關研習及進修。
(五)評量試卷命題與編製。
(六)協助學生英語競賽指導與訓練。
(七)實施英語補救教學。
五、巡迴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科任教師為二十節(不含交通時間)。服務二所學校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一節;服務三所學校以上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六、巡迴教師得依規定向所屬學校報領交通費。
七、巡迴教師應聘後五年始得轉任一般英語教師。
八、接受巡迴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教育局規定時程提出巡迴教師申請。
(二)協助開學前排課。
(三)提供停車、課間休息空間。
(四)督導巡迴教師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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