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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發布/函頒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
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
,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實施要項:
(一)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應
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
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
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實施策略:
(一)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
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
辦理下列事項:
1、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
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
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落實課程計畫審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
(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並督導學校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
會,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
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
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
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2、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
、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
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
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
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
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
務知能。
(二)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
,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依
下列規定辦理:
1、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
實常態編班。
2、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
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
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
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
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
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
理。
(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
,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
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
,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
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
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
的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
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
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
,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
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
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
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評量正常化:
(1)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
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
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五、獎懲措施:
(一)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目,
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
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
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
應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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