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試辦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及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班)。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121日中市教秘字第1050005303號函下達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防災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所屬各級學校。
 () 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教師涉校園性別 事件請事假接受調查期間是否扣薪疑義案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217A號函辦理。
  2. 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本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諒達),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3. 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本部99年12月29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4. 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認有對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
二、  評鑑對象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之實施,培育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適應日常生活及增進學習效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將本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三、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個別差異原則:應配合年齡、生理與心理發展及體能狀況,選擇適當運動、身體活動量及增進體能的訓練方式。
(二) 有效指導原則:應有教師或教練在旁指導,以傳授正確運動觀念、知識及運動技巧,增進體能及運動能力為目標。

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案

中市教中字第1040092409號

  1.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辦理。
  2. 查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3. 復查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號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課)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課)教師之保險費。
  4. 末查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課)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課)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5. 綜上,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