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改進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一)  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生活適應及學習適應能力。
(二)  提供外籍及大陸配偶親職教育課程,強化其教養子女能力。
(三)  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多元化資源,共創豐富之國際文化。
(四)  讓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同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    補助項目:
(一)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二)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三)  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
(四)  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
(五)  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
(六)  實施華語補救課程。
(七)  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
(八)  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
(九)  辦理母語傳承課程。
(十)  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想甄選。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97829臺國()字第0970130678C號令訂定
9864臺國()字第0980077836C號令修正
99625臺國()字第0990088932C號令修正
10071日臺國()字第1000103532C號令修正
10164日臺國()字第1010087256C號令修正
1011225日臺國(二)字第1010235254B號令修正
102110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3686B號令修正
1044 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36033B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戶外教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

教育部強化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實施原則

一、  為增進各縣(市)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家庭訪問功能,促進親師合作機制,以協助家長了解學生,強化親師生良性互動溝通,並建立多元輔導管道,結合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功能,以提高輔導學生之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  一般學生之訪問,由各班導師擔任,每學期至少一次,其方式可採到府訪問、電話訪問、個別約談、班親會或其他方式。
三、  特殊個案學生需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和社區環境背景時,應立即與家長聯繫,探知原因及謀求解決方法,並視個案情形由導師會同相關人員共同訪問或晤談。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及試辦夏日樂學課程本土語文活動 (以下簡稱夏日樂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 日府授環空字第1000097416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府授環空字第1040073904 號函修正
一、 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空氣品質,藉由補助設置空氣
品質淨化區及低碳城市設施等相關工作,鼓勵帶動環境綠美化及節
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及申請單位:
(一) 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及公立學校用地,由臺中巿(以
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 私有土地包括私立學校用地及私人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
人透過本市所轄之各級機關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


  1.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4年度第1次會議會議決議辦理。
  2. 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1. 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以3名為原則。
    2. 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含)人,則不適用下列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3. 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
    4. 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該班導師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函報本局,由本局彙整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5. 上述審查結果於該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重新鑑定或安置時,需另案申請重新評估其可酌減之普通班學生人數。
    6. 為保障安置於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教師每星期皆應確實建立每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紀錄。
    7. 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輔導紀錄應納入「普通班特殊教育服務實施績效評鑑」評核對象。經評列輔導不力者,得調整其原核定之酌減班級人數。
    8. 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3.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104001541

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
壹、            目的
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流程,透過資通安全(以下簡稱資安)管理,以防範潛在資安威脅,進而提升國家資安防護水準,特訂定「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            適用對象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含行政法人)。
二、   國(公)營事業、醫療及學術機構。
三、   由政府委託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 BOT)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CII)之營運單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指涉及核心業務運作,為支持關鍵基礎設施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資訊系統或調度、控制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 SCADA),亦屬關鍵基礎設施之重要元件,應配合對應之關鍵基礎設施統一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