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修正規定

一、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政院承辦單位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ㄧ,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育部人員中派兼之。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0407日府授教人字第100005621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603日府授教人字第1020095989號函修正第七、八點
中華民國1040000日府授教人字第1040000000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及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目的:
(一) 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 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
(三) 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
三、本原則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父
   
親為榮民、母親為原住民,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學生,其助學金、伙食費
   
比照辦理。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入學:各國小應適時與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1.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完成調查並依學區造冊分送國小,各國小審查名冊後編製入學通知單,再轉交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通知入學。實際工作期程依本府教育局通知辦理。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均予列冊。
2.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4.  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依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本府教育局核定。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5.  入學學生一覽表,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6.  國小除因特殊情形有寄讀、借讀或旁聽之需求,以一年為限外,不得有重讀生。
7.  僑生、港澳及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1101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01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23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1202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916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113日中市教中字第1040002464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兼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