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三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
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
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