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