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圖書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
5.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
(一)大學圖書館。
(二)專科學校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
(一)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二)國民中學圖書館。
(三)國民小學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
(一)公立專門圖書館: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所設立之圖書館。
(二)私立專門圖書館:個人、私法人或團體設立之圖書館。
第三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組織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第四條 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
第五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系、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專業人員。
前二項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第六條 圖書館購置圖書資訊之經費,以不低於下列比率為原則:
一、國家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二、公共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三、大學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十五。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
(二)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七。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
七、專門圖書館:占圖書館年度預算百分之二十。
前項圖書館年度預算包括各項業務支出費用及財產購置費用。但不包括人事費及新建館舍之經費。
第七條 圖書館圖書資訊之選擇及採訪,應符合圖書館設置目的,並配合社區環境特性、校務發展或專門性資訊服務之需要,訂定館藏發展政策。
前項館藏發展政策,應包括各類型圖書資訊之蒐藏範圍、徵集工具、採訪分級、館藏評鑑及維護等項目。
圖書館應邀請使用者代表參與選書機制及館藏發展政策之訂定,並公告周知。
第八條 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其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第九條 圖書館宜建於交通便利、校園適當之地點或機關(構)合宜之空間;其建築及設備應配合業務需要、善用資訊科技、應用通用設計原則,並考量未來長期之發展。
圖書館館內空間之分配,應滿足典藏、服務及行政工作等需求。
圖書館建築設備,應參考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之國家標準,並考量特殊讀者之需求。
圖書館館舍設備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第十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圖書館應就營運管理事項研訂中程發展及年度工作計畫,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績效考評及滿意度調查。
第十二條 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社會服務、閱讀推廣等工作,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第十三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及各級學校圖書館之館藏量,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五年內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發布後規劃興建圖書館之面積,應符合附表三之基準。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設立、組織基準
基準
圖書館
設立、組織
備註
一、國家圖書館
(一)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法及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設立,並得依其組織法規或應業務需要,設立分館或服務據點。


(二)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法第五條訂定之員額編制表,定其人員之官職等及員額。

(三)依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二、公共圖書館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依各圖書館組織法規設立,並得依其組織法規或應業務需要,設立分館或服務據點。

(二)公立公共圖書館員額基準如下:
1.國立圖書館:依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及分館數定之。
2.直轄市立圖書館:人口總數每五千人,置專職工作人員一人。
3.縣(市)立圖書館:
1)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職工作人員十五人。
2)人口總數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職工作人員二十人。
3)人口總數一百萬人以上者,專職工作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
4.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1)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專職工作人員二人。
2)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者,置專職工作人員三人。

(三)公立公共圖書館,依各圖書館組織法規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四)私立公共圖書館,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之規定設立;其員額、編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依其服務人口數、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條件,準用公立公共圖書館之規定。

三、大學圖書館
(一)依大學法第十四條訂定之大學組織規程設立,並得依其組織法規或應業務需要,設立分館或服務據點。

(二)依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員額編制表,定其人員之官職等或職稱職等及員額。
1.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大學組織規程及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2.考量大學圖書館員額係屬學校權責範疇,爰應由各校依經核定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為之。
(三)依大學組織規程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四、專科學校圖書   
  館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十八條訂定之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設立,並得依其組織法規或應業務需要,設立分館或服務據點。

(二)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有基本員額三人,每一分館以另增一人為原則,其員額基準如下:
1.置主任一人,綜理全校圖書館業務。
2.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研究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

(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置主任一人,並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置相關人員,並定其官職等或職稱職等及員額。

(三)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圖書館
(一)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設立。

(二)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定其人員之官職等或職稱職等及員額

(三)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七、專門圖書館
(一)公立專門圖書館,依各機關(構)組織法規設立。

(二)公立專門圖書館,依各機關(構)組織法規訂定之員額編制表,定其人員之官職等及員額。

(三)公立專門圖書館,置主管一人,由設立主體指定之人員專任為原則,綜理館務,並置館員若干人。

(四)公立專門圖書館,依各機關(構)組織法規之規定,定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

(五)私立專門圖書館,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之規定設立;其員額、編制、內部單位及掌理事項,依其服務人口數、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條件,準用公立專門圖書館之規定。

附表二 館藏發展基準
基準
圖書館
館藏發展
備註
一、國家圖書館
(一)為全國出版品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向出版人要求無償送存其各式出版品(包含各類型數位形式出版品)一份永久典藏。
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力求徵集每年之出版品,故不宜以館藏數量限定之。
(二)應掌握全國出版狀況,定期通知未主動送存出版品之出版人限期三十日內完成寄送。未寄送者,國家圖書館得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規定,按出版品定價十倍處以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三)為全國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之法定送存機關,應依法要求各大學將該校博碩論文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定期送存永久典藏,並以授權公開閱覽為原則。
(四)應蒐集符合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與研究人士所需之圖書資訊,包括全國數位資源、漢學研究資源、國際出版品及特藏資源。
二、公共圖書館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應以人口總數每人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1.國立圖書館:
1)總館至少應有一百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
2)分館至少應有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2.直轄市立圖書館:
1)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
2)分館至少應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3.縣(市)立圖書館:
1)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2)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件)。
3)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4.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二)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期刊之種類數量,其基準如下:
1.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至少應有一千種。
2.縣(市)立圖書館至少應有三百種。
3.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至少應有三十種。

(三)私立公共圖書館:依其設立規模,得準用公立公共圖書館之規定。

三、大學圖書館
基本館藏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館藏總數量各校應視發展方向、重點及特色,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

四、專科學校圖書

基本館藏至少應有六萬冊(件),館藏總數量各校應視發展方向、重點及特色,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至少應有一萬五千冊(件);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四,其餘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加一種。
全校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進修學校)。
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圖書館
基本館藏如下:
(一)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至少九千種(件)或每名學生六十種以上;學校班級數逾十三班者,每增一班增加圖書四百種(件),並有期刊至少三十種,報紙三種。
(二)國民小學圖書館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至少六千種(件)或每名學生四十種以上;學校班級數逾十三班者,每增一班增加圖書二百種(件),並有期刊至少十五種,報紙三種。
學生及學校班級數之計算,不包括補習學校。
七、專門圖書館
依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之圖書資訊。
專門圖書館服務對象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差異性甚巨,故館藏量依服務對象不同而權衡之。

附表三 館舍設備基準
基準
圖書館
館舍設備
備註
一、國家圖書館
(一)基本館舍面積,應依服務需要及館藏數量多寡定之,總館總樓地板面積至少應在四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綠化與停車之需。
(二)應依館藏總量擴充館舍,建置典藏空間,並應建立分級典藏與調閱制度,妥善管理與保存圖書資訊,提供民眾調閱服務。

二、公共圖書館
(一)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及館藏數量多寡定之,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綠化與停車之需;其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1.國立圖書館:
1)總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
2)分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2.直轄市立圖書館:
1)總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
2)分館:一千八百平方公尺以上。
3.縣(市)立圖書館:
1)總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2)分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
4.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之基本館舍面積,依其設立規模,準用前項各款規定。

三、大學圖書館
基本館舍面積,得依學校規模、師生總數及館藏數量多寡,由大學定之。

四、專科學校圖書

基本館舍面積,得依學校規模、師生總數及館藏數量多寡,由專科學校定之。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
基本館舍面積除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外,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閱覽席位之數量,以全校學生人數每三十人一席計。
(二)閱覽席位應設置網路設備,提供讀者上網,其面積每席二點三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電腦供讀者使用,設置適量之資訊檢索席位,其面積每席二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行政服務所需之樓地板面積,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開架書庫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一百二十三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裝訂期刊一百零七冊計。
(五)閉架書庫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二百四十八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裝訂期刊一百二十四冊計。
(六)現期期刊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置期刊十種計。
(七)現期報紙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八種計;過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十一種計。

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圖書館
基本館舍面積以下列數量為原則,並得視學校條件調整之:
(一)十二班以下學校:至少二間普通教室大小。
(二)十三至二十四班學校:至少三間普通教室大小。
(三)二十五至三十六班學校:至少四間普通教室大小。
(四)三十七至六十班學校:至少五間普通教室大小。
(五)六十一班以上學校:按照比例增加。

七、專門圖書館
基本館舍面積,得依其服務對象人數及館藏數量多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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