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一百零五年度重點工作

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一百零五年度重點工作
中華民國105130
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1050017904號函訂定
 
 


一、辦理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教育訓練
(一)各機關應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將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之重要性、實施作法等相關資訊充分傳達至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內部各單位,以利落實執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工作,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各主管機關應主動薦派人員參加內部控制(含內部稽核)相關課程或內部控制學習圈,以培訓內部控制種子教師,俾擔任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教育訓練之講座。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修正規定

  1. 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C號函辦理。
  2. 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業經教育部105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說明如下:
    1. 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2. 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3. 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4. 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3. 依據102年度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未來處理本市所屬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事件,將參酌「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之規定,提交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進行裁罰。
  4. 爰此,務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避免觸法。

教育部自即日起調整因應空氣品質(下稱空品)惡化停止戶外活動處理措施


  1.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003206號函辦理。
  2. 教育部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尚未完成新制空品健康指標前,參考美國校園空品與戶外活動指南,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品惡化停止戶外活動處理措施如下:
    1. 細懸浮微粒(下稱pm2.5)達71(μg/m3)未達150(μg/m3),應考量戶外活動地點之空品條件,必要時,將課程及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2. pm2.5達150(μg/m3)以上,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
    3. 如有停止戶外活動之情形,應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頁點選「校安即時通」進行通報(事件類別點選主類別「天然災害事件」/次類別「環境災害」/事件名稱「一般空氣污染」)。

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第三條    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2016年2月17日 星期三

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之鐘點費支領、兼代課限制及行政費用(獎金)項目疑義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050007954號

  1.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43701號函辦理。
  2. 兒童課後照顧班服務人員鐘點費支領:
    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課照法)第22條規定課照班之服務人員如係學校自辦,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依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國(一)字第1000052755號函,校內教師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職務,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工作,且現職教師利用課後時間擔任本服務人員,並非以教師本職上班時間為之,爰支領課照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支領之疑慮。
  3. 兒童課後照顧班服務人員兼代課限制:
    查教育部國教署及教育部分別於102年9月10日、102年11  月19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9797號函及臺教授國字第1020106846號函函示,現職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班服務人員,因非學校正式課程,得不受兼代課節數之限制。
  4. 行政費用(獎金)項目:
    查課照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行政費項下之「獎金」係參考95年9月20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11條訂定,支付項目係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動權益所需之費用,又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1050000698

自105年度起核 發未休假加班費之配套措施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0500084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含技工友)自105年度起核
發未休假加班費之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99年7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90124376號函示略
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
學校因應業務需要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
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
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