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102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工作計畫

102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工作計畫
102725日中市教督字第1020051981號函頒
103225日中市教督字第1030013651號函修正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政策白皮書。
二、視導目標
(一)發揮行政視導功能,協助學校豐富教育情境,落實教育政策。
(二)發揮教學視導功能,協助學校課程發展,精進教師教學品質。
(三)激勵教育熱誠,協助學校發揮組織效能,塑造優質校園文化。
(四)掌握校園脈動,協助學校營造友善環境,促進學生快樂學習。

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4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19264號函下達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416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25145號函修正第五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258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31428號函修正第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3218日中市教中字第1030011048號函修正第十三點、十四點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賽會之運動選手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或長期代理教師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2014年2月15日 星期六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專業領導、創意經營,樹立優質學校經營典範,以提升學校辦學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或死亡事故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之在學生。

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臺中市清水區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績優獎勵要點

臺中市清水區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績優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0328日清區民字第100000584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428日清區民字第1000008307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103127日清區民字第1030002050號函修正下達

一、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強健體魄,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提昇臺中市清水區(以下簡稱本區)運動風氣,進而建立祥和健康的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區各國民中小學學校及選手。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122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122公布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26日中市教秘字第1030008063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所屬學校)資訊教育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並建構優質之e化學習環境,特設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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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公報       7123
中華民國1031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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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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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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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122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122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