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溯及99年12月25日 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2750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中市教小字第1020099758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教師至教育局及教育局所屬二級機關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編制內之合格專任教師。
三、教育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
前項調用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育局以調用偏遠、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以外之公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
前項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
五、教育局對於調用教師之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且同一學校之調用教師以二人為限。
六、教師調用期間以二學年度為限;其有延長調用期間必要者,以延長二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調用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
七、被調用之教師,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其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不得被調用。
八、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務。
九、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三)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四)差旅及加班費由調用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