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新移民學習中心業務經營計畫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新移民學習中心業務經營計畫102.11.27
壹、依據
一、10012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1431號令修正公布「家庭教育法」。
二、101112日臺參字第1010203362C號令修正發布「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101127日臺社()字第1010217267C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貳、目標
一、活化校園空間,結合學校與社區資源,提供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參與多元文化及家庭教育相關學習活動。
二、作為社區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與發展的諮詢平臺,適時轉介外籍配偶參與相關學習課程。
三、善用外籍配偶人力及文化資源,增強其自信心,並促使其與社區民眾有更多文化交流機會。
四、強化外配及其配偶之婚姻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參、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肆、活動內涵
    各直轄市、縣()政府應積極輔導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依下述各項學習內涵規劃年度課程及活動:
一、家庭教育活動課程:辦理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及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等活動課程。
二、多元文化學習課程(含語言學習活動等)
(一)可規劃外籍配偶母國語言學習課程,提供社區民眾學習;惟為免資源重疊, 
          請學校勿重覆申請「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
          業原則」之「辦理母語傳承課程」項目(請自行斟酌擇一申請)。
(二)可視地域特色,辦理閩南語、客語等鄉土語言課程。
(三)中心如有辦理外籍配偶中文學習課程之需求,請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規定程序另行申請。
  (四)於外籍配偶母國文化節慶期間或本國文化節慶期間,搭配辦理相關文化宣
        導活動,促進國人與外籍配偶認識多元文化。
三、技能輔導課程:各中心得視其設備、師資專長等資源與優勢特色,依外籍配偶需求規劃其生活技能所需學習課程,如:考駕照前之學習輔導、簡易烹飪、美容美髮、彩繪指甲、手工藝、按摩、插花、種植有機植物、家庭衛生環境布置技巧、數位學習課程等(惟仍請避免核發證照之課程)。
四、人文藝術特色活動:視當地之地區人文藝術特色,配合新移民教育推廣,彈性規劃各類活動。
五、培力課程:為使新移民學習中心能長遠並體制化經營,各直轄市、縣()政府應以培育在地外籍配偶來經營中心事宜為目標;各直轄市、縣()政府就中心營運需求,應協助規劃辦理人力培育課程,如:外籍配偶、退休公教人員及本國籍志工之潛能激勵課程,相關培訓計畫所需經費可列入申請。
六、政策宣導課程(可融入其他課程及活動):如人權法治教育(如家庭暴力防治或保護扶助管道等)、生命教育(如建立積極人生觀或預防自殺等)、終身學習教育(如介紹補校教育或社區大學等學習管道、瞭解周邊地理特色等學習資源)、永續環境教育、消費者保護、反詐騙等。
七、前述各類活動內涵,請均衡發展辦理,避免僅以其中一類為主,其中家庭教育活動課程務必配合本部重點政策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或活動,如:慈孝家庭月(每年5月)、祖父母節(每年8月第4個星期日)、珍愛家庭及婚姻教育等議題,且外籍配偶與本國民眾參與人數比例應以2:1為原則。
伍、師資來源
    針對新移民學習中心師資來源,除運用學校內現有師資外,亦可視課程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直轄市、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社區專業人士、退休公教人員,或鼓勵外籍配偶依其專長及文化背景擔任講師或助教。
陸、辦理方式
    各直轄市、縣()政府請協助新移民學習中心以「資源分享」、「策略聯盟」理念,統籌並主動連結其它學校及機構資源(如: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樂齡學習中心、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服務站、衛生所等),拓展外籍配偶受惠人數,並強化教育服務品質,經營模式得就以下三類方式擇一辦理:
一、維持目前由學校自行辦理。
二、由學校提供場地,並委外營運(相關委外辦法由各直轄市、縣()政府逕依權責訂定)。
三、由學校於部分時間(如週末、夜間或假日期間)提供場地委外辦理,其餘時間仍由學校自辦(相關委外辦法由各直轄市、縣()政府逕依權責訂定)。
柒、補助項目及經費
一、本部每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政府新移民學習中心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將視當年度預算核定分配,請依各年度公文規定辦理。
二、本部歷年所補助各直轄市、縣()政府新移民學習中心購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及物品,均應納入物品或財產(1萬元以上)列管,並自100年後應優先以學校或中心原有之設施設備維修執行,各中心如仍有需購置設施設備需求時,得申請多國語文書報(典藏圖書均屬資本門)、多功能折疊桌椅、烹飪課程需要之物品等項目,且均需提供中心現有各項設施設備之物品或財產列管清冊及目前使用之空間位置圖(請自行繪製),供本部審核參考。另如有申請非屬前開項目之需求者,或逾10萬元以上設施設備補助費需求者,均請另提出專案需求補助計畫書,說明購置必要性及擬安置空間,由本部專案審核。
三、相關計畫申請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表請參照表1、表2(各直轄市、縣()除填列上開申請表件外,應另備全年度執行計畫書載明各項辦理計畫)。
捌、督導與獎勵
一、本部已將新移民學習中心經營情形納入對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並將不定期進行抽訪,爰請各直轄市、縣()政府積極督導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展。
二、各直轄市、縣()政府就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推展情形,每年應進行至少2次考核,並就執行績效良好之業務相關人員,逕依權責核予獎勵(考核與獎勵方式由各直轄市、縣()政府自訂);如執行績效不佳者,亦請檢討,必要時得調整設置地點(惟相關設施設備請完成點交移轉),並報請本部同意備查。
三、辦理績效優良之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其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本部將於下年度核定經費補助時,增加該中心設施設備補助經費額度,以資獎勵,並對於執行績效欠佳之直轄市、縣()政府及所轄新移民學習中心,限期於3年內改善完竣,改善期間本部將暫停止補助設施設備及維護費用,需經評估改善有成者,再恢復相關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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