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823日府授經公字第102015564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1019日府授經公字第104023512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70130日府授經公字第107002540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市管公有房舍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市管公有房舍有效利用、增加收益,積極落實陽光公舍,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管公有房舍:指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房舍。
(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三)出租機關:指出租市管公有房舍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行政機關或學校。

2018年1月29日 星期一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元/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學校人員
1,000
適用對象
1.   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10721日生效。





1070000416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一、 支給對象:
兼職費支給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構)學校職務(含由主管院、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其他機關學校任務編組職務)之人員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得支給:
(一)   非依規定兼職之人員及兼任本機關(構)學校職務(含任務編組單位職務)者,均不得支給;其在行政院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七十五人政肆字第六三七九號函規定前已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給,並經依該函規定清查凍結,送主管機關備查管制有案者,仍繼續支給,俟任務編組裁撤後停止支給。

臺中市政府 107 年度一般替代役役男協助災害防救 工作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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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出席費支給調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工字第1070004717號

主旨:函轉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建築物維護管理訪查、基本設計審議與各機關辦理工程督導、抽查驗及工程相關會議聘請委員出席費依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出席費支給調整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1月12日府授研品字第107000980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6年12月27日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113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點略以「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上開出席費之上限標準由新臺幣二千元調增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旨案為本府聘請委員出席費一致性,委員出席費調整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另為利各機關籌措經費自107年2月起實施。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

附件1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
(本範本僅供參考,相關規定事項仍應以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內容為依據)
第 一 條 (訂立目的)
○○○○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機關(學校))為明確規定臨時人員與本機關(學校)雙方之權利義務,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順利推展本機關(學校)業務,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係指受本機關(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從事與○○業務有關之各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並依薪資規範獲致工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