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 星期一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 第36條及第49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 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疑義


  1. 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 36條及第49條規定,雇主擬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規定」或「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事業單位有廠場工會者,其於該廠場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廠場工會之同意;如各該廠場無工會,惟事業單位有工會者,應經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
    2.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各事業場所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事業場所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另,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倘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者,嗣於原同意期限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前開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若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完備前開法定程序。
    3. 事業單位依規定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如希就原同意事項再行討論,仍可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

107年臺中市住商節電補助計畫

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發給之工資應否併 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1.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第2項規定:「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2.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1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8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16 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修正
勞動部1075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內政部役政署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時間之計算方式疑義1案


  1. 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70068309號函辦理。
  2.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有連續之放假時間,以調節精神體力並能完整規劃、從事娛樂休閒活動,「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於107年3月1日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1日以連續24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3. 若役男放假半日,按前揭規定要旨,仍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時間。有關榮譽假之核放係以「以小時核給,以小時放;以日核給,以日放」,爰核給榮譽4小時則不適用上開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規定。
  4. 另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之起、迄時間,則由服勤單位依任務特性律定之。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12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