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內政部役政署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時間之計算方式疑義1案


  1. 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70068309號函辦理。
  2.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有連續之放假時間,以調節精神體力並能完整規劃、從事娛樂休閒活動,「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於107年3月1日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1日以連續24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3. 若役男放假半日,按前揭規定要旨,仍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時間。有關榮譽假之核放係以「以小時核給,以小時放;以日核給,以日放」,爰核給榮譽4小時則不適用上開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規定。
  4. 另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之起、迄時間,則由服勤單位依任務特性律定之。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12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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