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七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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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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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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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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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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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情況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之限制。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於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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