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2項、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業已明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出勤工作之工資計算方式、補(休)假及法定程序,爰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以上者,應依各該曆日之性質給付出勤工資,並踐行補休(假)及法定程序。
- 至曆日之起迄,原則上,以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但事業單位如採「輪班制」之出勤方式,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 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及權益,雇主仍應於勞工連續出勤期間,適時安排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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