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
作業規定
104年3月13日府授建品字第1040048941號函頒行
104年7月10日府授建品字第1040150113號函修正
106年11月21日府授研品字第1060257666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效率方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市長核准,得免送審議,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三、
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工程主辦機關應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及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附件二),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二) 工程主辦機關依第一款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研訂執行節能減碳及維護管理之機制。
四、
辦理審議作業時,應簽請市長指派召集人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審議原則如下:
(一)
本府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作業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所需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二)
審議會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三)
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四)
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機關送審時應依第三點第一款檢附相關文件,書件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日內未補正者,得逕退請工程主辦機關補件。
五、
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建置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審查原則如下:
(一) 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工程主辦機關應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原則準用本機制相關規定。
(二) 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三) 未達二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參照本機制相關規定自行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
(五)
如工程計畫性質具指標性、規模或介面複雜等因素,必要時得專案簽報市長,送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六、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一)
基本設計初審意見修正情形說明(應依工程個案性質,遴聘二位以上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審查)。
(二)
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含上位計畫及前期計畫說明、氣候、都市計畫、補充測量、土壤試驗、地質調查(含可得之設計參數及建議工法)、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三)
需求計畫(依建物使用人數或相關規定說明建物量體及空間設計原則、使用壽年)。
(四)
規劃理念說明書(含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形式及工法評估比較、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基地高程及雨、污水規劃排放方式)。
(五)
法令分析(含都市計畫法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法規、水利法規、水土保持法規及地質法規等)。
(六)
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開挖擋土措施圖、施工中交通動線規劃圖及施工期間所涉公共管線圖)。
(七)
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含照明、電力、弱電、給排水、空調、消防等相關設備使用範圍及需求、負荷計算(概估)、各系統圖及其設備配置圖)。
(八)
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與相似案件造價比較說明、大宗資材價格(砂石、鋼筋、H型鋼、預拌混凝土與瀝青混凝土等)。
(九)
工程計畫時程(含規劃設計、結構外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都市設計審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拆除執照、建築執照等應送審時程、施工工期、使用執照、試運轉及代操作維護時程)。
(十)
設計準則(條列細部設計準則、鋪面計畫、防水計畫、排水計畫、照明計畫、動線計畫、無障礙空間計畫、景觀及植栽計畫、色彩計畫、公共藝術計畫、防災計畫、監測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綱要規範(章名及章碼)。
(十一)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二)取得用地證明(含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十三)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指標(含預定達綠建築、智慧綠建築等級,以及為達該標準所採設計方式)。
(十四) 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建築工程、水資源回收中心及特殊橋梁工程,已將BIM納入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等階段。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106000533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工字第1060106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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