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 星期三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廠商互動須知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與廠商互動須知
一、 依據
(一) 公務員服務法。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四) 臺中市政府廉能公約。
(五)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二、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倫理責任
(一)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形象,建構優質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組織文化。
(二)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私,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廉潔之教育環境。
(三)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

三、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 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 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 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四) 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等履約階段或驗收階段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而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不法利益。
(五) 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抽()驗、稽核等行為。
(六) 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訂()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等行為。
(七) 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送件等行為。
(八)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補習、抽()驗、檢驗、檢定、檢查、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等工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九) 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 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一) 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 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三) 不得由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屬。
(十四)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五) 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行為,而圖本人或其親屬之不正利益。
(十六) 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七) 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八) 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 不得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陞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 其他有關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四、 責任檢討
(一) 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本局政風室且未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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