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國際教育,加強並提升國際教育之深度及廣度,發展符合各學校需求之國際教育,特依教育部所定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其內容如附件一至四:
(一) 課程發展及教學類:
1. 國際議題及國際教育融入學校課程。
2. 研發國際化課程,統整融入學校課程並採資訊及通訊技術(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進行國際交流數位教學。
3. 開設外語、文化課程及辦理相關活動。
(一) 國際交流類:
1. 辦理外國學校、師生來訪。
2. 辦理本國學校、師生出訪。
3. 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
4. 參與國際會議及競賽。
5. 辦理外國學生來臺服務及學習。
(一) 教師專業成長類:
1. 結合社區其他學校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2. 自行辦理校內人員及教師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3. 教師組團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
(一) 學校國際化類:
1. 營造校園國際化學習環境。
2. 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國際化事務。
3. 提供教務、學務及行政國際化作業服務。
4. 採國際化教學及學習,促進文化交流。
一、前點各類補助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
課程發展及教學類: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
國際交流類: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
教師專業成長類: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
學校國際化類: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不包括前往或接待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活動。
一、學校採跨校合作方式申請同一類別補助者,應由一所學校提出;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具申請表並列印該表件,連同學校公文、學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書及活動經費明細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向本署申請。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現況檢討與目標、規劃與執行、預期成效及自評等事項。
六、 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前點申請案後,應依申請學校之班級規模、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進行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依配合款預算額度,加註意見
(包括不予受理之申請案與事由、擬予補助之學校及金額),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送本署審核。
申請案之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時,受理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及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並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金額,並於一月十五日前,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 本署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得委由大學或學術機構為之。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遴選學校,並經本署核定作為下一年度任務學校,協助推動本要點所定事項。
前項任務學校應就其任務區域內,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
業務之宣導及推廣。
(二) 申請程序之辦理。
(三) 各學校核定計畫經費執行情形之管理。
(四) 資料統整維護及執行成效調查。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核定任務學校補助金額;其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第二項任務學校應協助事項之內容及前項補助項目、基準,規定如附件五。
十、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 未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活動或收費。
(三) 前一年度辦理成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
十一、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四-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十二、 本署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補助經費,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 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結作業。
核定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補助款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予以追繳。
十四、 受補助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報學校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報本署備查。
本署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至學校進行訪視評估。
學校執行成果經所屬主管機關認定績優者,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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