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
二、 評鑑對象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