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104學年度第2學期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9條。
(二)      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3
    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申請遴選前,均應接受辦學績效評鑑
二、  評鑑對象
任期屆滿之市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校長,欲申請連任者。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之實施,培育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適應日常生活及增進學習效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將本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三、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個別差異原則:應配合年齡、生理與心理發展及體能狀況,選擇適當運動、身體活動量及增進體能的訓練方式。
(二) 有效指導原則:應有教師或教練在旁指導,以傳授正確運動觀念、知識及運動技巧,增進體能及運動能力為目標。

教師依法請假後,因外聘代理、代課教師衍生之投保費用疑義案

中市教中字第1040092409號

  1. 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22006號函辦理。
  2. 查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說明四,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先予敘明。
  3. 復查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保1字第1040140224號函說明三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僱傭關係之前提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外聘代理(課)教師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費負擔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投保單位為勞工負擔部分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學校應依前開規定負擔所屬加保外聘代理(課)教師之保險費。
  4. 末查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040112857號函說明三及說明四略以,外聘代理(課)教師之雇主既為學校,依照前述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應由學校作為投保單位為其外聘代理(課)教師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費,惟該教師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毋須為其投保;如該教師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5. 綜上,有關教師請假課務自理外聘代理代課教師之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事宜由服務學校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雇主負擔部分由請假之教師負擔一節之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
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
練相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法規名稱: 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 (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
一、為加強校園運動安全,防止運動意外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體育設備管理與維護。管理人員應定期實施
體育設備檢查、保養、維護並予記錄。
三、校園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遇有損壞應立即公
告禁止使用及設置警告標誌,並儘速維修。
四、各級學校實施夜間教學者,其體育設備應設置良好之照明設備。
五、各級學校游泳池於教學及開放時,應有合格救生員。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1. 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10月27日臺會調字第1040002919號函並復貴局104年9月9日北市教人字第10439016000號函辦理。
  2. 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