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路外停車場低碳車位及充電站設置收費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電動車輛充電站之收費標準,以車輛充電之用電度數換算台灣電力公司收費為原則。
電動車輛使用本府管有停車場內充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免收充電費用,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後得予收費。
第四條 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停車格位者,得依同時段一般車輛停車費率之二倍計收停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