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輔導地方政府發掘、培訓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提升基礎競技運動實力,建立完善培訓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
署)提出申請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辦理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辦理者。
(三)訓練站:指由辦理單位分別在轄區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或體育場(處、所)設立,受辦理單位或其所屬體育運動主管機關指揮、監督者,包括本部主管之國立學校及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