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邇來接獲技術服務廠商及公會反映,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購,常一併要求廠商辦理地質調查(鑽探)、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智慧建築或綠建築候選證書或標章等工作,惟契約並未清楚列明該等工作之費用,致衍生費用給付爭議。
- 茲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及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就前開委託事項之費用編列,說明如下:
- 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第1項)。
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視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內容 及條件,編列合理預算給付費用及訂定合理履約期限
有關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之工資計算疑義
- 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2項、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業已明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出勤工作之工資計算方式、補(休)假及法定程序,爰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以上者,應依各該曆日之性質給付出勤工資,並踐行補休(假)及法定程序。
- 至曆日之起迄,原則上,以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但事業單位如採「輪班制」之出勤方式,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 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及權益,雇主仍應於勞工連續出勤期間,適時安排適當之休息時間。
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2018年7月2日 星期一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 第36條及第49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 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疑義
- 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 36條及第49條規定,雇主擬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調整規定」或「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始允由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其處理方式如下:
- 事業單位有廠場工會者,其於該廠場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廠場工會之同意;如各該廠場無工會,惟事業單位有工會者,應經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
-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擬實施前開事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各事業場所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事業場所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另,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倘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附有期限者,嗣於原同意期限屆期前,事業單位勞工組織工會,其原同意期限屆期後,雇主欲續予辦理前開事項,應徵得工會同意;若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前開事項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完備前開法定程序。
- 事業單位依規定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如希就原同意事項再行討論,仍可隨時提出再與雇主進行協商。
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發給之工資應否併 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第2項規定:「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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