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1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8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16 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修正
勞動部1075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有關內政部役政署有關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時間之計算方式疑義1案


  1. 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8日臺教學(六)字第1070068309號函辦理。
  2.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有連續之放假時間,以調節精神體力並能完整規劃、從事娛樂休閒活動,「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於107年3月1日增訂第23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1日以連續24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3. 若役男放假半日,按前揭規定要旨,仍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時間。有關榮譽假之核放係以「以小時核給,以小時放;以日核給,以日放」,爰核給榮譽4小時則不適用上開應有連續12小時之放假規定。
  4. 另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之起、迄時間,則由服勤單位依任務特性律定之。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12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