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0100100年3月25日府授教秘10000129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5 日府授人企 字第10102318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9 日府授人企字105010501050號函修正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訴案件。
(二) 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 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 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 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二點之一、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之一、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兩合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有限公司為非執行業務股東,而其所持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教師持有之股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持股比例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領


  1. 依據國教署105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39471號函暨教育部103年1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030006876A號令修正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2.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1. 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業管科室,並於2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2. 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3.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日。
  3. 校安通報僅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第一時間通知本局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報機制,校安通報事件囿於前述通報時限,校方之通報內容為針對知悉、疑似即實施通報,內容可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因此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4.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結報(案),以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105000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