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5562號書函辦理。
- 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04000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