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以下簡稱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 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4日總處給字第1040045562號書函辦理。
  2. 配合行政院104年7月15日函頒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並避免重複支領情事,各機關學校依支給規定邀請之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另行支給差旅費及教材費等事宜,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講座、專題演講及兼職人員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2. 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基於支給規定對於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已授權邀請機關學校衡酌演講內容自行核定支給,爰書面演講資料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考量,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3. 講座編撰之教材,考量邀請之授課人員自其專業範圍為授課準備之教材,應屬授課之一環,若已支給講座鐘點費,不得再另以稿費名義支給。
1040004860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一、  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  課程目標:
()戶外教育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系統性之校外教學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戶外教育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  辦理次數:每學年以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嘉義市政府所核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乙案


  1.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1513585號函辦理。
  2.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3. 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 嘉義市政府考量該市及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雖已過證書有效期,毋須換證,該市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

1040004582

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有關屆齡退休國小教師得否報名參加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案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585號函辦理。
  2.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具備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或教育部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即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同辦法第5條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合先敘明。
  3.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並非編制內教職員,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
  4. 依據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聘期一週以上者應報本局核備,每學年以二個月為限。」爰本案屆退教師得否報名各國中小閩南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事宜,仍應考量學生受教權和學校課務需求依上開規定本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