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辦理教學輔導教師作業規定
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22日 台國四字第0990177563號函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5點第6款第2目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辦理教學輔導教師計畫之學校,其教學輔導教師之儲備,應經推薦、儲訓、認證等程序,合格人員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發給證書造冊候聘;各校申辦教學輔導教師輔導計畫時,應由學校依據實際需求,提出計畫及申請表,經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依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