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105年11月修訂
 
臺中市提升學生游泳能力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
二、教育部「學生游泳能力121計畫」。
三、教育部「提升學生游泳能力檢測合格率及游泳池新改建行動方案」。
貳、目標:
一、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落實游泳教學。
二、建立學生游泳安全教育之正確認知,減少學生水上意外事故發生。
參、實施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中市各公立國民小學、中學。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官學研各領域,利用資源辦理符合本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的:
()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素養。
()提升資訊教育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提升資訊教育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整合並推廣數位教學資源應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推動國際教育,加強並提升國際教育之深度及廣度,發展符合各學校需求之國際教育,特依教育部所定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其內容如附件一至四:
(一) 課程發展及教學類:
1.  國際議題及國際教育融入學校課程。
2.  研發國際化課程,統整融入學校課程並採資訊及通訊技術(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進行國際交流數位教學。
3.  開設外語、文化課程及辦理相關活動。
(一) 國際交流類:
1. 辦理外國學校、師生來訪。
2. 辦理本國學校、師生出訪。
3. 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
4. 參與國際會議及競賽。
5. 辦理外國學生來臺服務及學習。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六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1027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86412號函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辦理「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覺察期及輔導期規範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諮詢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依據本府105年9月23日府授消預字第1050208261號函辦理。
  2. 考量學校迎新活動營火晚會所進行之戶外火舞表演儀式,其觀眾群較街頭藝人於街頭演出時固定(多為同校師生),且較易掌握現場表演者與觀眾之安全防護距離;依據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戶外火舞表演」係指以「表演」為目的,故參照訂定管理辦法時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排除之精神(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同意將下列活動及行為排除,認定非屬本市易致火災之「戶外火舞表演」行為:
    1. 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儀式
    2. 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之火舞練習。
  3. 請學校應自行督促管理學生迎新活動所辦理之營火晚會(含戶外火舞表演)及學生社團於戶外進行火舞練習,以維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https://www.tc.edu.tw/news/show/id/96418

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