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府授經公字第102015564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府授經公字第104023512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01月30日府授經公字第1070025403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市管公有房舍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市管公有房舍有效利用、增加收益,積極落實陽光公舍,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管公有房舍:指本府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市有房舍。
(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三)出租機關:指出租市管公有房舍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行政機關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