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